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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再利用怎么处理?

2024-05-08 10:32:3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027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大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务院曾发文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再利用怎么处理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再利用怎么处理?

1.关于土地再利用。《办法》第19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加以利用:①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②纳入政府土地储备;③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办法》第20条规定,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关于入库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修订)》对入库储备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但是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该办法还规定,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收回后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已变更)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现行有效)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上建筑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向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机构已变更)作了明确答复:对使用国有土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改革后为“不动产证”所替代)。对地上建筑物,可以作价收归国有,也可以由原单位自行拆除;属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以上就是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再利用的处理方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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