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4-05-08 10:31:4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78
闲置2年以上,法律规定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 。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办法》第 17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不动产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办法》第 18 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不动产权利证书;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进行了规范和限制,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设定注销登记强制执行权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在相应的司法审查中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再行注销登记。对于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强制执行,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亦不能径行强制执行,而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可以对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