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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法律规定

2024-05-08 10:30:5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372

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企业自身原因如资金不到位、开发策略调整造成的占46%,另外占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政府原因造成的,而政府原因包括“地卖出去之后,征地拆迁没做完,没法开发;涉及城市规划调整,等等”。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法律规定

一、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如何处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作了相应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办法》规定,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的处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二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征收土地闲置费

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尽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规定土地闲置费按照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标准征收。《办法》则规定,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实践中,各地政府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也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出台了不尽统一的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例如,《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土地闲置费的缴费义务人。这里,征收标准没有区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律以土地价款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缴费标准。再以海南为例。《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分别针对出让和划拨两种不同的方式规定了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这种区分不同情形的征缴标准,给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置闲置土地的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加以处理。

2.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先要明确,政府决定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已变更)《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现行有效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政府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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