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光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5-02 11:33:47来源:光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46
关于印发光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光政〔2016〕16号)
2016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光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指耕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九)大型农机具所有权、使用权;
(十)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光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的事业单位。
在乡镇(街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为群众提供有关服务。
第七条光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委农办。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标、网络电子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委托乡镇(街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代为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转让交易申请;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受让申请书;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转出方或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可撤销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受让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光山县,别名弦山、光城、仙居、乐安,隶属于河南省信阳市。位于河南省东南部,东临潢川和商城,西连罗山、南接新县、北与息县相望。辖2个街道7个镇10个乡:弦山街道、紫水街道;十里镇、寨河镇、孙铁铺镇、马畈镇、泼陂河镇、白雀园镇、砖桥镇;仙居乡、北向店乡、罗陈乡、殷棚乡、南向店乡、晏河乡、凉亭乡、斛山乡、槐店乡、文殊乡。面积1829平方公里,人口92万(2014年)。
光山县地貌南部为浅山区,中部为丘岗区,沿河为平畈区;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气候属亚热带北部季风型潮润、半潮润气候,山有大别山,河流有淮河、白露河、官渡河。旅游景点有泼河湖风景区、龙山湖风景区、五岳湖风景区、净居寺、邓颖超祖居、司马光故居、万海峰旧居、尤太忠旧居、刘伯承脱险纪念地、紫水塔、宝相寺春秋墓、王大湾会议旧址、光山中国茶具博物馆等。名人有司马光、蔡毅中、胡煦、胡季堂、邓颖超、邹善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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