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5 11:20:42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办阅读量:1928
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103号)
2015年9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岩区《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黄区委办[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陈建勋副书记任组长,葛久通副区长任副组长的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区农办、区农林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地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办,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区农办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牵头协调,并指导搭建区、镇两级交易平台。区农林局负责提供交易培训、业务指导等服务。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审核、鉴证、信息发布、招投标、登记、结算、培训等工作,实行窗口办公,提供配套服务。
第六条区农林局、黄岩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科技局、区水利局等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相关农村产权项目交易细则,报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审核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资格;
(三)提供相关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政策咨询,受理交易各方投诉;
(四)办理农村产权查档、产权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工作,并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九)农产品期权;
(十)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本区域范围内的产权交易申请。
第九条具有在全区范围及更大区域组织交易的需要和条件,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以上的大宗农村集体产权项目,转让方可以选择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一)2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二)资产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三)合同估算价格在500万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区级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网络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受让等。
第十二条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可以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个人产权转让的,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碍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进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体产权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办。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黄岩区,隶属于浙江省台州市。位于浙江黄金海岸线中部,东界椒江区、路桥区,南与温岭市、乐清市接壤,西邻仙居县、永嘉县,北连临海市。辖8个街道5个镇6个乡: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澄江街道、新前街道、江口街道、高桥街道;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院桥镇、沙埠镇;富山乡、上郑乡、屿头乡、上垟乡、茅畲乡、平田乡。面积988平方千米,人口63.21万人(2011年)。
黄岩区被誉为“模具之乡”。地貌东部属于温黄平原,西部为丘陵山地;地势西高东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括苍山、北雁山,河流有永宁江、金清河等,水库有长潭水库、秀岭水库、佛岭水库等。旅游景点有富山大裂谷、黄岩大瀑布、中国柑橘博览园、浙东十八潭、柔极溪探险漂流、布袋山、黄岩石窟、九峰公园等。名人有杜范、严蕊、戴复古、陶宗仪、陈芳允、方秦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