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24 17:14:37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81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9号)
2016年3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办牵头协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县审管办(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具体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日常事务。各乡镇(街道)农办(农业经济科)会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推进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作为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定服务机构,为本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接纳各乡镇(街道)申请的重大交易项目。
第六条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牌子,为本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政策咨询等服务。村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产权流转交易基础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协调和保障、公开农村产权交易动态信息。
第七条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农机管理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做好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产品、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为: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和集体经营性资产;
(四)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和渔业船舶所有权;
(七)符合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有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条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二)开展审查。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或受让方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或者出让方。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
(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交易规则组织产权交易服务。交易成功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成功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向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依法须批准产权出让的应提供同意出让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底价和作价依据;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出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出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价格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十八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为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进入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除委托拍卖、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外)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交易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农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
注:宁海县,别名缑城,隶属于浙江省宁波市。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东北濒象山港,东接象山县,东南临三门湾,南壤三门县,西与天台、新昌为界,北连奉化市。辖4个街道11个镇3个乡: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长街镇、力洋镇、一市镇、岔路镇、前童镇、桑洲镇、黄坛镇、大佳何镇、强蛟镇、西店镇、深甽镇;胡陈乡、茶院乡、越溪乡。面积1843平方千米,人口68.2万(2017年常住)。
宁海县是中国古戏台文化之乡。地貌属沿海低山丘陵地区,西部和西南山岭重叠,东部以低丘和冲积平原为主;地势西高东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山有天台山脉、四明山脉。旅游景点有伍山石窟、野鹤湫景区、梁皇山、前童古镇、南溪温泉、强蛟群岛、浙东大峡谷等。名人有叶梦鼎、胡三省、方孝儒、潘天寿、柔石、潘公凯、童衍方、应野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