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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2021-01-18 12:00:2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61

近些年,我们国家因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事例逐年增多。那么,你知道因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下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摄图网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指的是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有害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要是行为人没有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就不适用。要求停止侵害,不论违法行为什么时候实施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违法行为是处于一种正在进行状态,就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

2、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从民法理论层面上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适用返还原物的责任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得存在,二是返还原物要有必要。返还原物有必要指的是返还应有的实际意义,如果非法占有财物是特定物,一般情况下都要返还。如果是一种类物,当返还的费用高于或等于非法占有物价值时,也可以不返还原物。若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没必要,非法占有人就可以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是返还原物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其他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说不能返还原物,就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来说,规定这一责任形式十分必要。

3、恢复原状。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指的是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延伸下去,可以指回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比如,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自主权、组织他人毁弃承包人高秆作物改种低秆作物时,承包人可要求其恢复农作物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通常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与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这样的必要条件,如果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4、排除妨害。指的是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要是说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入,影响其生产这种行为,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

5、消除危险。指的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设置的物件等,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上述所说的危险是现实中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在土地承包的法律关系中,只要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的权益有致害的这种可能,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果说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一些村办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遭遇暴雨严重污染到承包地区,承包方可以要求其移至他处。消除危险不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消除危险责任方式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能够防患于未然,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6、赔偿损失。是一种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要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与金钱赔偿这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前提是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确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适用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属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要予以赔偿。在土地承包的法律关系中,只要是发包方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给承包方带来了损害,那就要承担赔偿承包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作出的具体规定,如果屏幕前的你看完还有感到疑惑的,可以咨询当地的政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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