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3-23 11:28:26来源:水城县政府网阅读量:1231
关于印发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府办发〔2016〕214号)
2016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推进农村产权有序交易,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防控交易风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和国家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接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办)交易服务站,村(居)代办点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是本县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电子化交易、数据分析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完成。
第二章农村产权
第七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和承包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1.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2.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三章交易规范
第八条场内交易严格按照受理申请、形式审查、发布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鉴证交易、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九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对农村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出让方、受让方进场交易需准备的资料及提交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三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受让申请书后,将资料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对权属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经行业主管部门回复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自收到回复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的,应遵循其规定,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出让方、受让方提请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拟发布的信息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出让方、受让方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有缺陷或瑕疵的;
(二)字迹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
第十五条场内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尊重出让人自主确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对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指导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及时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遵循统一的交易监管、规则制定、交易鉴证、信息发布、评估机制、网络系统、信用体系“七统一”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数据汇总、传输、储存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其中涉密数据的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交易数据出现错误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各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产权评估指导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对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各乡(镇、街道办)交易服务站,村(居)代办点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月度及季度交易数据、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交易现场的组织管理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土地信托、农业服务、抵押担保、风险防控、社会评估等机构入场提供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
第二十七条水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评估机构、信用体系标准的修改,根据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
第二十八条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网络、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水城县,隶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素有贵州“高原明珠”、祖国“西南煤海”、“中国现代民族民间绘画画乡”之称。位于贵州省西部,东邻六枝特区和纳雍县,西接威宁县和云南省宣威市,南抵盘州市和普安县,北与赫章县毗邻。面积3605平方千公里,人口86万人(2013年)。
水城县辖4个街道13个镇13个民族乡:尖山街道、双水街道、老鹰山街道、董地街道;保华镇、阿戛镇、陡箐镇、米箩镇、鸡场镇、发耳镇、都格镇、勺米镇、玉舍镇、木果镇、化乐镇、比德镇、蟠龙镇;杨梅彝族苗族回族乡、新街彝族苗族布依族乡、南开苗族彝族乡、青林苗族彝族乡、龙场苗族白族彝族乡、营盘苗族彝族白族乡、野钟苗族彝族布依族乡、果布戛彝族苗族布依族乡、猴场苗族布依族乡、金盆苗族彝族乡、坪寨彝族乡、花戛苗族布依族彝族乡、顺场苗族彝族布依族乡。
水城县地处中国凉都、江南煤海-六盘水市腹地,境内山峦起伏。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河流主要有北盘江和三岔河。旅游景点有天生湖风景区、玉舍国家森林公园、天生桥景区、水城花嘎溶斗、屯口古战场遗址、雷礼禄墓、黄金印墓、著名书法家桂天香墓、马王碑、粮碑、中坝无字碑、东岳殿、观音阁、罗氏居宅等。
>>推荐:水城县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