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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详解

2024-03-15 10:22:1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91

为规范优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详解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征收土地计划和费用测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下达的征收计划和任务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房屋征收局申请征收经费,由市房屋征收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应将被征收地块所需的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将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项目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项目选址意见、征收范围和征收土地用途、面积、权属、性质、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提交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市房屋征收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拟征收地块的相关建设使用等手续。向镇政府(办事处)下达征地任务和范围,协调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镇政府(办事处)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公告期间,镇政府(办事处)可开展航飞拍照,固定征地前现状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镇政府(办事处)制定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成立工作组,召开动员宣传大会,采购测绘队伍,征地范围放桩走界。

第十八条镇政府(办事处)在送达核定界线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进行实地定界;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拟征收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干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对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填写土地征收调查结果确认清单,绘制土地、房屋权属草图,并经产权人现场签字确认。

镇政府(办事处)应将《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图》等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镇政府(办事处)委托第三方开展征地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海南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琼办发〔2022〕4号)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报市委政法委备案。社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镇政府(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书面形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应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听证。确有必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征收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印发实施。

第二十三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核准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及被征地亩数,并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报送市房屋征收局审核后交由市社保服务中心,市社保服务中心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社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并连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养老保险保障资金。

第二十四条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地上房屋、附属物清点登记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同意征收土地的,镇政府(办事处)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协议》。

镇政府(办事处)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签订《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等情况;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确认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员及征地面积等情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已落实,且已具备其他征收土地报批法定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手续批准后,市房屋征收局拟定征地公告提交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在市门户网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协商调解工作并记录,调解不成的,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就土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村民住宅及地上附属物按法定程序委托评估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事项经依法批准后,镇政府(办事处)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房屋征收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及已确认的相关材料,核算征地补偿款总额,并在3个月内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未达成协议的,将补偿款委托公证机关予以提存。

镇政府(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领取补偿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在通知期限内未领取补偿款的,由镇政府(办事处)妥善保管其补偿款。

镇政府(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领取补偿款的同时,应通知被征地农民家庭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补偿款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拒不移交土地的,由市政府下达责令交地决定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征收土地在清表土地交付前,由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清表的土地经市房屋征收局组织验收后,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土地储备库。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或选定安置房后,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等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镇政府(办事处),并配合镇政府(办事处)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和资金使用档案,征地补偿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市房屋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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