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土地新政策:这些土地权利都可以享受!
2020-06-23 16:44: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589
由于历史以及观念原因,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特别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大、较为复杂。那么外嫁女的土地新政策中,外嫁女可以享受哪些土地权利呢?
1、可以依法参与土地确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没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调整时,应当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如果当地既没有富余的土地,也不进行小调整,而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确权时,外嫁女是可以依法进行土地确权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享有拆迁补偿权利
如果外嫁女嫁到外地之后,且户口仍然保留在原籍,那么原属村一旦涉及拆迁征地补偿,外嫁女依然可以得到这比补偿费。对于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承包地,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外嫁女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外嫁女嫁入城镇,但其户口未迁出,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3、可独自进行分户申请宅基地
在农村宅基地的权益上,农村女性和男性都是有着同等分配权益的。也就是说,只要分配出去,就可以独立成为户主,便可以进行宅基地的申请。外嫁女户口还在娘家的,可以在娘家这边申请。但是如果外嫁女和公婆在一个户头上,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那就只能共有一块宅基地。
4、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财产
根据继承法,外嫁女一样可以和获得土地山的收益以及宅基地的继承权。只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户口已经迁出,那么对宅基地是没有处分权的,只能享受宅基地上住房的居住权,不能进行翻修或者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