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2018-01-18 09:09:54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政府网阅读量:1649
株洲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湖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我市实际出发,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集体成员所有,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资产的完整,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展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2.坚持改革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依照法律政策办事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守住防止集体资产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的底线,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改少、改没,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群众选择,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这项改革的全过程,把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贯穿于改革的各环节,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坚持积极稳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农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途径和办法,积累经验,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全省统筹安排,省辖市州具体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到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谋划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妥善化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清产核资,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程序
这次试点工作从今年10月开始,力争一年内完成,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
1、选定试点村。各县市区选择1个村试点。试点宜选择在城郊结合部、经济较发达、经营性资产较多、多数村民支持改革工作、村支两委班子团结有力的村开展。试点村选定后,向市农委经管站备案。备案材料要写明选定试点村的基本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多数村民的意见。
2、成立机构。试点村在县乡经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人数酌定)共同组成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制定方案。领导小组拟定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协商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张榜公布。实施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县市区经管部门备案。
4、组织培训和考察学习。在没有试点工作经验的地方,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借鉴其成功和有效的作法。
5、宣传发动群众。做好对农民群众的发动和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对试点的目标、作用等有个基本的了解。
(二)具体实施阶段
1、全面清产核资。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2、成员身份确认。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要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到成员登记齐全、建议名单合理、确认名册严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3、资产量化、确权。资产量化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对非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管理工作。
4、股权设置。股份设置应以成员股(量化到成员个人的股份)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等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由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股份)及所占比例和股权管理办法。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5、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落实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在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下,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探索制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管理办法。加快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6、设立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它代表成员集体行使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载体。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和管理等环节的村,应制定新的经济组织章程,成立新的经济组织。建立多层级的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分级行使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的管理。由村统一经营管理的,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社经营管理的,设立社集体经济合作社,村设立集体经济联合社;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设立乡镇集体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编码、流程等具体操作办法。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分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政经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7、资产运营。对集体资产应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可以由改制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菅,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托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由其他主体经营或与其他主体联合经营。无论来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有利于集体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并实现可持续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
8、加强财务管理。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衔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新模式。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业(经管)部门履行对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职责。
9、合理分配收益。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坚持“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盈余分配,确保股东利益。盈余分配要到兼顾股东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年终财务决算和盈余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0、加强管理监督。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实行民主理财,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晰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新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探索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和规范管理,推行政企分开,加强社会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对试点工作进行自查后,向市里提交总结报告,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
试点工作由各县市区经管站负责指导,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部门协调,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注:株洲,古称“建宁”,湖南省辖地级市。位于长沙市东南部,东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永新县及井冈山市,南连省内衡阳、郴州二市,西接湘潭市,北与长沙市毗邻。株洲市辖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4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县,代管县级醴陵市,此外设立有云龙示范区。总面积11262平方公里,2016年总人口401.6万人。
株洲市境位于罗霄山脉西麓,南岭山脉至江汉平原的倾斜地段上,市域总体地势东南高、西北低。气候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是名副其实的膏腴之地,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为湖南省有名的粮食高产区和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境内河流均属湘江水系。
境内景区景点多,有炎帝陵景区、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云阳山风景区、酒仙湖景区、株洲方特欢乐世界等。历史遗址有恐龙化石遗址、漂沙井磨山文化遗址、茶陵枣市独岭坳文化遗址、炎陵龙渣瑶族寨址;五代马王故城遗址、北宋金州故城遗址、三国建宁古城遗址、南宋茶陵城旧址、容陵侯故城、阴山县故城、攸县故城、三国吴建宁县新城遗址、醴陵古城遗址等古城遗址。
株洲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重点建设的八个工业城市之一,是中国老工业基地。京广铁路和沪昆铁路在株洲交汇成为中国重要的“十字型”铁路枢纽。株洲是长株潭城市群三大核心之一,是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部分。此外株洲还拥有国家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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