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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2024-10-28 11:42:48来源:贵定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2

2024年10月14日,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贵府办发〔2024〕63号),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4〕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转交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由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定县分中心(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共同组成(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成立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对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综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七条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八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必须进入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农户家庭、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农户自主决定。本交易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品种进入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品种: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转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向标的物所在地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内容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及缴纳比例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比例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交易申请书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

第十二条转让方申请进行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转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

转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等;

转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按拟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资料(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成员享有村集体份额以及村集体资产产生收益分配等文件)。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如为集体(组织)按规定形成的同意流转的决议;如为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流转的决议。

2.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产权所有权人经营合同;

(2)原产权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承包方经营权合同;

(2)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的书面印证材料。

(五)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

(七)农村集体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交易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权属确认。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申请。转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后报各分属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推送至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转让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三章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通过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贵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流转交易信息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是否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和交纳比例、公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流转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公示期限。首次发布产权流转信息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均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发布的首次信息公示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流转交易信息公告期限内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已发布的流转交易信息内容前提下,转让方可以自公告到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示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示内容的,应当由权属所在地镇(街道)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布,并重新计算时间。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示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依法按照相关决策程序集体决议予以确定底价。

第四章意向受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示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物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了解转让标的物现状。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当向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贵定县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受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受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联合体的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牵头人一方提交上述材料)。

(七)受让产权用途说明。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自收到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存在异议,应当说明理由。转让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五章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交易保证金是否收取及收取标准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并在流转交易信息公示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由转让人自行委托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专户管理。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成交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原缴纳账户无息退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发布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经成交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直接拨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六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股份合作经营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具体流转交易方式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示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示的交易方式为交易提供服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单位(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确认书》并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并向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九)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转让信息公示及交易结果一致。

第七章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交易双方按照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完成交易价款支付后,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支付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持《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也可凭此证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

第三十七条《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批准的;

(五)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批准的;

(四)产权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中止期限由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活动中止期间,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转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行业主管单位(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得出最终处理结果后,及时恢复或者终止交易。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告知参加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将交易活动停止实施情况报送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并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第四十二条 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九章交易监管

第四十三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

(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

(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贵定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本细则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原印发的《贵定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贵府办发〔2018〕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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