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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22 15:40:11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08

近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兴府办函〔2021〕103号),并附件《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兴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如有兴义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兴义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7〕81号)文件精神,稳步推动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工作。为顺利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交易品种丰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为目标,努力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进场交易,显化和提升农村产权要素价值,推动农村要素流动市场化、农民增收渠道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化,为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承担推动和管理责任,遵循市场规律操作运行、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突出公益,注重服务。坚持政策性支农导向,强化为民服务职能,最大限度降低产权交易和农业融资服务费用,减少“三农”负担和发展成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沟通城乡、盘活要素、撬动资源的作用。

3.守住底线,规范运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严格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民主决策的权利,建立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4.统筹推进,协调联动。推进产权交易、融资担保和信息管理三位一体同步建设,构建功能复合、运转高效地服务体系。综合考虑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整合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或政务信息平台,因地制宜建立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理顺市和各乡镇(街道)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关系,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体化发展。

5.稳妥推进,防控风险。坚持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结合农村综合产权确权进展情况,依次安排各类产权入市交易,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品种全覆盖。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下指标,不片面追求建设速度、机构数量和交易规模。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6.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工作程序。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的运行模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条件,打造集配置资源、活化资本、服务“三农”、沟通城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产权市场体系,确保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便捷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问题,为全市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至2021年底前,建立市、乡镇(涉农街道)两级联动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其中,2021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的交易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服务;2021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市、乡镇(涉农街道)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正式挂牌运行。

二、市场建设

(一)市场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市级市场组织形式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

(二)市场设立

1.建立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2.设置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置市级交易中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内设市场信息部、交易鉴证部、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增设服务窗口,结合我市交易规模,按照不少于6名人员专职负责窗口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量可逐步增加工作人员。市场的设立,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3.整合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在各乡镇(街道)现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基础上,在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明确2-3名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接收交易申请、初审和报送交易资料等基础工作,乡镇(街道)服务站不具体履行流转交易审批职能。随着农村产权交易业务量的增加,可将交易工作部分服务职责延伸至乡镇(街道)。

(三)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作为农村集体或个人资产、资源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基本服务,并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配套服务,还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厅、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更新维护和全市交易信息的收集发布;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对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公司、评估机构组织进场等相关服务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应包含交易系统、抵押系统、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四个子系统,按照全市统一联网发布、服务器统一设置的方式建设,并保障今后与省、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现阶段,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市内涉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三、时间安排及责任分工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2月—2021年4月)

2021年2月底前,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工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市政务中心。

2021年4月底前,制定兴义市统一的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工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社市政务中心、市农商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2021年12月)

2021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点,开展线上交易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工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农商行。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交易服务窗口和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并正常运转。

牵头部门:市政务中心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快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决定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江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分管常务工作)

副组长:刘赫男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副市长

罗建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毛卿贵州万峰林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丰都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昊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蒋文国市工科局局长

王雁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贡飞市住建局局长

穆富国市水务局局长

徐盛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国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汪红胜市供销社主任

龙益麟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浩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承江市农商行行长

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2.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完成后,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成立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罗建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杨昊翔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俊市政务中心主任

成员:蒋文国市工科局局长

赵贡飞市住建局局长

穆富国市水务局局长

徐盛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国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汪红胜市供销社主任

龙益麟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雁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浩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承江市农商行行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务中心,由李俊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加快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强化成果应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户房屋所有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基础。各部门之间要建立确权成果资料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已有确权成果的转化应用,已确权登记的农村产权不得要求交易双方进行重复调查和测绘,避免重复投入和增加农民、企业负担。

(三)搭建信息网络。构建统一的信息交流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开通的农村产权交易板块,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实行网络审批,网上查询服务,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农村产权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登记、鉴证、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市、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同步联网联动,规范交易服务,提升平台功能,逐步建立统一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要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担保基金,为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提供保障,用于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交易风险,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租赁和按揭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专项核销办法,为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农村市场创造条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范围内构建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共同承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机制。

(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纳入诚信档案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纪委监委和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场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中违规执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业务培训。市各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考核考评,不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发展成效,普及“三农”政策和金融保险知识,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激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引导更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交易,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有效运转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兴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1: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其中林权流转因生态建设需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州级或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他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农村房屋使用权租赁和村集体内部依法流转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以上交易产权范围,根据稳妥推进,防控风险的原则,结合农村综合产权确权进展情况,依次安排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流转土地面积超过 200亩或者标的金额达到10万以上的交易申请。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涉及的200亩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七条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市工业和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职权查处。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根据以上规定选择相应的交易机构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相关产权机构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涉及权属变更的,依法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权属不合法、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5个工作日提出消除中止事由合法证明材料的,恢复交易。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工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应当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兴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经营权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行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除外。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 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 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机动地和养殖水面未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限制或者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申请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集体资源的,提交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的决议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户自有承包地申请流转的,提交农户资源流转承诺书。

(六)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需要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用的评估报告;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交至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需书面反馈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在公示期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挂牌期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五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照);

(二)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挂牌期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涨幅由转让方提供标准。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名称、四至、坐落、面积、质 量等级)、权属性质及内容;

(三)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七)交易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签约日期;

(九)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或以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价格不应低于评估值,如低于评估值进行交易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兴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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