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最新规定
2023-10-26 11:31:4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963
根据《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钦州市钦北区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最新规定。
一、办理对象:
适用于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包括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三种类型。
二、办理流程: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查此类新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控工作中,应先取得我局出具的《规划管控意见》,再按规定审批农村宅基地,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居民依据《规划管控意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材料到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居民在取得《规划管控意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能按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三、建设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出挑部分),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4层以内。
四、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规划管控意见》所需材料清单:
1.《钦北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规划管控意见申请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明确是否采用公寓式或连排式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户口簿、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复核原件。
3.村(居)委会证明,村(居)委员会公示、用地现场公示相片(可A4彩印)。
4.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四邻签字确认无纠纷。
5.提供用地位置现状图(地块、房屋)照片,可A4彩印,并注明申请人名字、用地位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核原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原件);
4.采用2000坐标系统的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5.建施图(蓝图3份,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
6.建设现场照片并标明拟建位置(在照片下面注明申请人名字、地址,可用A4纸彩打);
7.《规划管控意见》(核原件)。
五、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地点:钦北区政务中心二楼19号窗口。
咨询电话:0777-3891606,0777-2861625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研读《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吃透文件精神,严格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控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应到实地核查,充分研究,明确所申请宅基地是否按公寓式或连排式规划,再指导居民进行勘测定界和规划设计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加强质量把关,对申请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