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31 16:27:34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19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根据《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8〕17号)要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两园一区”、各镇(街道、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或工业功能分区、小微企业园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标准地”是指事先明确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置条件,进行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企业必须承诺按出让条件开发建设“标准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各项审批,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一)事先做好区域评价。各镇(街道、区)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块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域调整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为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奠定基础。上述评价费用列入土地开发成本,由所在镇(街道、区)先行垫付,待地块出让完成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将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后划付镇(街道、区)。(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标准地”出让指标。建立永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见附件1),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四大类。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产厂类项目可增加附带总平面图。环境指标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经济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土地产出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三)做好“标准地”出让准备。各镇(街道、区)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五通一平一围墙”(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有线电视管线、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协调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三、操作程序
(一)出让申请。由镇(街道、区)提出“标准地”土地出让申请,提交区域评价成果,负责牵头设置好“标准地”出让地块详细指标。(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
(二)部门联审。由市发改局牵头召集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详细指标进行联审,出具拟出让地块联审意见,市国土局根据联审意见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三)企业承诺。土地出让后,根据《永康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受让企业要与“标准地”地块所在镇(街道、区)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见附件2),明确违约责任,并承诺按约兑现指标。
(四)产权管理。受让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2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予以颁发《不动产权证》,并根据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注明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内的受让土地不得转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大队及相关镇(街道、区)等单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进行联合复核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竣工验收合格的,市国土局凭《竣工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注明达产复核(包含亩产税收承诺期3年)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属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大队)
(六)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见附件4)。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市国土局凭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项目用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责令受让企业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受让企业应按年补缴约定亩产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强度仍未达约定标准50%或亩产税收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30%的,将受让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市政府有权提前终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并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根据评估研究确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发改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务、环保、消防、安监、人防、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康市“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市发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部门根据“标准地”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市经信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经济评价工作;市环保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前后的环境评价工作;市国土局负责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的巡查工作;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要加强对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程管理责任。
五、其他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康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3.竣工验收意见书
4.复核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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