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县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3-26 10:45:28来源:邵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84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以下简称“农房登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四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房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房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各乡镇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房登记”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房地一体”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农村宅基地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面积标准(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2020年1月1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四)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面积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五)对依法继承取得的农房,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可凭相关权属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房的合法继承人”。
三、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自然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危旧房治理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统一安置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地使用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中注明相关信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的土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乡镇场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场)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
(一)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八、涉及农村房屋买卖情形,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农房买卖情形。进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公房或农民住房的买卖,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或已批准进行翻建或改建的,经公示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在行政村规模调整中多村合一的,涉及农民住房买卖的,可以按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认定,原有农房拆除或退回村集体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房情形。已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九、对拆旧建新的农村宅基地登记的问题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建农房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农房注销登记手续;若已办理新建住房登记手续,但旧房尚未注销的,当事人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十、对于登记中涉及需要办理继承、分家析产、委托等手续的问题
对于登记中涉及需要办理继承、分家析产、委托等手续的问题,可由宅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出具签证意见(具体由各乡镇场的驻村干部、村干部等组成的签证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申请人凭签证意见和其他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农房。
(二)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权利的农房。
(三)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农房。
(四)非法“一户多宅”的农房。
(五)其他有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或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农房。
十二、其他事项
(一)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下山移民安置、危旧房治理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由政府统一安置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农户建房,其遗留问题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工作人员若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违法用地处理、审批补办及登记发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本次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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