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试行)
2021-03-25 10:53:54来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简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或集体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次流转。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在承包期内,土地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流转的行为。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向县级交易机构申请流转交易,也可以向更高层次的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出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清晰,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产权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产业布局和农业发展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 挂牌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再流转的须提供原流转交易合同及备案证明和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证明;
(四)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交通状况、农户数量、土地流转用途、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风险保障金数额、土地复垦要求、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备案责任;
(五)内部决策材料;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属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承包耕地)的,还须提供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材料;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要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按照出让方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挂牌受让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属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承包耕地)的,还须提供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材料;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挂牌受让项目条件的,受让方按照自己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数额,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受让信息,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截至时间由受让方设定。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凡对受让项目有出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再流转的须提供原流转交易合同及备案证明和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证明;
(三)意向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土地流转用途、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风险保障金数额、土地复垦要求、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备案责任;
(四)内部决策材料;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出让方的咨询洽谈。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出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出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挂牌期间,产生第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时,挂牌程序终止。
第四章 简易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已经互为指定,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执行简易交易程序(免挂牌,直接交易)。
第二十二条 出让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再流转的须提供原流转交易合同及备案证明和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证明;
(三)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土地流转用途、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风险保障金数额、土地复垦要求、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备案责任;
(四)内部决策材料;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属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承包耕地)的,还须提供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材料;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
第二十四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属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承包耕地)的,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按照规定缴纳农地风险保障金,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通过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