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1-03-24 10:57:26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86
2019年12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瓦政办发〔2019〕112号)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瓦政办发〔2019〕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搭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农村各类产权公开规范流转交易,促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一)成立市级分中心
2019年,市政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挂牌并成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瓦房店市分中心”,在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立2个服务窗口,配置2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报送和组织进场交易及对各乡镇、涉农街道、岭东街道、轴承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乡镇”)工作的指导等任务,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农交中心工作指导。
(二)设立乡镇工作站
2019年,各乡镇设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XX乡镇工作站”,在乡镇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设置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可与其合署办公),为大连市农交中心和我市分中心的办事机构,配置或聘用专兼职1-2人。主要负责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科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
(一)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四荒地”经营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土地经营权。
3.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8.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9.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0.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暂不纳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有关部门授权后进行。
(二)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市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视业务发展需要和群众需求,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交易程序
按《大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市场监管
1.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是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和乡镇政府分别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3.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四荒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4.市分中心及乡镇工作站要定期(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数据)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要及时报告。
三、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业农村的负责同志任主任,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营商环境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委员会及分中心日常工作,并组织制定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监管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落实产权交易市场的机构和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场地、有人员、有服务、有标准、有经费、有保障。
(三)做好统筹协调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纳入大连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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