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2021-03-19 10:31:36来源:雄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593
2020年12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雄政通〔2020〕14号)发布,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是通告全文。
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雄政通〔2020〕14号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推进水利工程现代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河道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1、河道及堤防
河道管理范围:新盖房分洪道、大清河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新盖房分洪道、赵王新河左右堤均为从内外堤脚量起,内30米、外50米;大清河左右堤为从内外堤脚量起,内5米、外10米;白洋淀新安北堤、千里堤从内外堤脚量起,内30米、外50米;
安全保护范围:新盖房分洪道左右堤、赵王新河左右堤、大清河左右堤、新安北堤、千里堤从堤外坡脚量起,向外100米。
2、排灌渠道
管理范围:胜利干渠、陈家柳南排干、陈家柳北排干、陈家柳中排干、陈家柳顺堤沟、马庄干渠、王家场南排干、郑村排干、雄固霸排干等,有渠堤的从两岸外坡脚量起,无堤段从渠上口(或弃土)边缘量起,向外2米,以及两堤(弃土或上口)之间的区域。支渠的管理范围为自堤脚(或上口)以外1米以及两堤之间的区域。
安全保护范围:干渠自堤脚(弃土或上口)以外20米,支渠自堤脚(或上口)以外10米。
3、新建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由县政府按批准设计确定,办理征地手续。
二、划界后的土地权属
1、按照1992年8月21日《雄县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划界的布告》,土地所有权不变。堤防、河道、扬水机站、马庄拦河闸、龙湾拦河闸及干渠上闸桥一体具有水利功能建筑物使用权属水利部门;排灌渠道及渠道上除闸桥一体其它桥闸涵使用权属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2、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工程管理单位对有碍工程安全的运行活动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三、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工程必须按规定划定界限,明确管理权属,依法加强管理。要认真贯彻《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严禁有碍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对破堤取土、垦堤种植、擅设阻水障碍等有损工程安全的当事者,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雄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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