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3-11 16:57:22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06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现将《连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试行)》(连农权改办(2018)6号)转发给你们,各村需根据本村实际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连城县罗坊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连城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的办法,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确认条件
(一)建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包括入社时或参加一轮承包、二轮延包的成员及成员所生子女;
2.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特殊人群成员身份确认
建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户口在本村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以下的或初级士官,指一级、二级士官)复员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7年以来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后,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4.出嫁女。未在嫁入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提供乡镇或街道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为了利益寻租,故意不迁户口的,不再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落户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将户口“农转非”,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应确认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开除公职后回乡落户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8.户口在本村,因不愿承担税费放弃“二轮延包”且常年在外务工的人员,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9.户口在本村,逃债、逃避罚款常年在外的人员,失联多年未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0.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应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成员资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
2.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3.因利益寻租,如为了全家农转非将户口从外地迁入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四)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常确认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义务兵和初级(一级、二级)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或续签中级士官的(三级及以上);转业至地方由财政供养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确认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研究确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
2.成员名册初榜、再榜公示。将成员名册向全体村民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成员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必须对成员名册进行审核修正,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对公开资料拍照存档。
3.签字确认成员名册。初榜、再榜两次公示后,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4.成员名册终榜公示。将签字确认的成员名册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对公开资料拍照存档。如个别村还存在争议,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认。
5.存档备案。各村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并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考本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由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时用本意见。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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