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04-27 11:27:36来源: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18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17〕182号)
2017年9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管理,保障农村牧区产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杭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农村牧区产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锦旗辖区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杭锦旗辖区内符合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法人。贷款对象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牧区产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范围包括:土地、草原、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经营权,设施农牧业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办理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牧区产权证书(草原承包经营权抵押以颁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暂未发放的,由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出具审批表代替;设施农牧业用地使用权由旗国土局出具审批表代替);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以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须先缴清贷款期限内的流转费,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
(四)贷款申请人所从事种、养产业,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应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五)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六)审批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规模经营主体的配套机械也可根据使用年限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
第八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一)发展农牧产业,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及发展养殖等;
(二)购买农牧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加工配套设施等;
(三)农牧业资源保护、农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牧业等;
(四)农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第九条下列农村牧区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产权已在金融机构抵押的或已经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申请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甲乙双方认定的抵押物抵押评估价值的70%,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不得用土地草原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设施农牧业用地使用权等产权在不同银行分别办理抵押贷款。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贷款到期后,由甲乙双方视经营情况决定贷款具体展期事宜。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50%执行。贷款逾期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申请,经审批机构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答复,并通报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信用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对产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资质审查,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贷款逾期未还或有其他经营性贷款的,不予办理产权抵押贷款。
第十五条前置审批。由受理的金融机构与审批机构共同实地勘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登记机构审批签字后,金融机构方可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价值评估。产权价值评估由借款当事人和信贷人员协商评估;抵押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金融机构选择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抵押登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旗级相关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注销登记。在结清贷款本息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金融部门为贷款当事人出具注销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到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贷款监管与抵押物处置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流转。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村牧区产权进行再流转。
(二)变现。按照金融机构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产权处置协议,对抵押物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质押的生产设备等产权进行折价转让或者拍卖。
(三)诉讼。如不能协商处置抵押物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风险防范基金由旗人民政府注资,2017年将设立风险防范基金500万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予以增加。
第二十二条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由风险防范基金和经办金融机构各承担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杭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以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杭锦旗,旧称鄂尔多斯右翼后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位于鄂尔多斯市西北部,东与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接壤,西、北两面隔黄河与巴彦淖尔市相望,南邻鄂托克旗、乌审旗。辖5个镇1个苏木1个管委会:锡尼镇、巴拉贡镇、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伊和乌素苏木;塔然高勒管委会。面积1.89万平方公里,人口14万(2009年)。
杭锦旗地貌北部是黄河南岸冲积平原,中北部是库布齐沙漠,中南部是波状高平原和丘陵地带,东部为丘陵区,东南部为沙丘;地势南高北低,东高西低。气候属典型的中温带半干旱高原大陆性气候,河流有、黄河摩林河、陶赖沟等。旅游景点有七星湖沙漠生态旅游区、鄂尔多斯草原、夜鸣沙旅游区、黄河三盛公国家水利风景区、鄂尔多斯库布齐神光响沙旅游区、伊和温泉公馆、菩提济度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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