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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尚田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021-01-26 14:12:29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41

尚田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奉化区尚田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尚田街道实际,特制定《奉化区尚田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区尚田街道办事处

2020年2月7日

附件:

奉化区尚田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村级组织应设报账员(出纳)1人,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村报账员(出纳)实行聘任制,由村务联席会议按照德才兼备原则拟定人选,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准予上岗,聘期一般三年,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聘书,并报区农林局备案。村级组织调换现有的报账员(出纳)须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出纳)。

第二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交易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七)长期用工人员确定和工资报酬标准;

(八)单位原值2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的变卖与报废、每年核销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财产(含在建工程)损失及其他集体资产处置;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虽未足两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成呆账的债权、承包收入减免;

(九)出借集体资金;

(十)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十二)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一)事前民主议事。村级重大事务实施前必须经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和党员大会审议等程序形成初步方案,并进行公示。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方案必须公示十五日以上。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公示无异议的重大经济事项实施方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投票表决。在经过事前民主议事程序和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法律法规规定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重大事务议事和表决会议。联村干部对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责任制,并在村级民主议事记录薄上签字。

(四)公示公开。要建立“一事一决议一公开”制度。凡涉及村级重大经济事务的表决情况应在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天内在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并报镇(街道)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出实行三委会限额联审联签制度。对预算内数额在2000元以内开支,由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审批;2000元—5000元开支,由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会同村主要干部,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审批;5000元—5万元开支由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详细记录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和同意人员签字情况。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附预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审核意见,由董事会(社管会)集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未选为董事长(社管会主任)的,由村三委会联合审批。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准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借的,必须按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操作,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出借。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街道)资管办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因公领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进行规范操作。

对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其交易方式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及其交易方式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交易,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包括设计工程图纸及编制工程预算等),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应进入所在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应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对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本村村民有能力实施,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并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农林局备案,可以以包工不包料、自行点工建设等方式在村内公开发包后实施。在工程建设中,要确定有一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材料采购、施工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并要求村监会(社监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全程监督。

对一些救灾、应急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交易工程项目,必须经所在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批准,并向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农林局备案。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实施前须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万元以上或变更额占合同价20%以上的必须按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操作。严禁肢解工程违规发包,严禁村干部及其亲属、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编审制度。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决算造价超过预算价5万元以上的及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按照审定价结算,如果审定价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应保证末笔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第十条  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物资、服务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中5000元以下由村主要干部根据审批权限确定采购人员负责采购;5000元—3万元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确定2名以上非村主要干部的村民组成采购小组,经多家询价后,确定商家和货款;3万元以上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其中3万元—30万元的采购由镇(街道)相关部门提供近半年同类产品政府采购价作为参考确定商家和货款或申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事项(包括承包投标招标人资格、承包方式、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等)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其中,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镇(街道) 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入股、合资、合作、转让等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山林、海滩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并将发包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资源性资产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镇(街道) 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标的物评估价和预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应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中10万元(含)以上资源性资产发包须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批准。

镇(街道)要加强对资源性资产发包的种植品种、承包年限、承包费标准及收缴方式审查,除多年生经济作物、荒山开发等外,一般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承包款提倡隔年预交,提前预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承包标的确实较小,需一次性趸交的须经镇(街道)资管办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户承包土地及林地的管理,严禁农户非法买卖或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变相出让和转让承包的土地及林地。

第十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基本报酬(包括奖金)由区、镇(街道)财政保障,村里不再安排其他奖金等报酬。

第十六条  村干部在本区内的交通费报销原则上凭公共交通票据进行实报实销,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干部因公外出,离开本区所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参照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凭文件和支出票据在报销标准内按实报销;没有文件的,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村集体会议决定记录,否则不能报销。通讯费每人每月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20元。除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突击性任务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村干部自购车的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列支。

第十七条  其他干部(包括长期用工人员)一般实行固定报酬,其补贴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量不确定的岗位可采取实误实记方式,但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因征地拆迁、农居房建设、各种普查统计等村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实需要发放补贴的,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由村务联席会议提议形成方案,在镇(街道)资管办审核的前提下,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准组织外出考察,如确实需要的,必须事先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学习考察方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在表决同意后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外出返回后,要在15天内将学习考察情况与活动费用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

第十九条 严禁收不抵支的村利用上级补助资金或举债进行社员分配和福利补助。

第二十条 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1000人以下,不超过3500元;1000—3000人,不超过4000元;3000人以上,不超过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对未经审核公费订阅报刊票据,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尚田街道办事处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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