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响水县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奖补政策》全文
2021-01-22 10:03:17来源:响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38
一、鼓励进城入镇。符合“一户一宅”并拆除原有建筑物、退出宅基地并复垦到位的农户,在拆除房屋按照评估价或协议价结算的基础上:一是进县城。到县城购买商品住宅(棚改安置区除外),按照网签备案购房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7.8万元;二是进港城。到港城购买商品住宅(棚改安置区除外),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6.5万元;三是进集镇。到县内集镇购买商品住宅,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2万元(以上政策只可享受一项)。
二、拆除农村“空关房”。在房屋和地面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或协议价进行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农户被拆除房屋面积(主房加附房)20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被拆除“空关房”农户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同时享受进城入镇相关的政策。退出宅基地且复垦到位的,宅基地由村居集体收回,每户奖补1—2万元。
三、改造提升老村庄。在符合规划发展的村庄,进行翻建插建的,经审批并验收合格的,补助2万元/户(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和地面附着物)。
四、扩建新型农村社区。一是项目用地。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给予镇区3万元/亩补助,免收农用地转用报批指标有偿使用费;二是配套设施。按《关于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20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奖补;三是工作奖励。按县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镇区,给予镇区一定的工作奖励,规模100户以上的每个社区奖励20万元;规模100户以下的每个社区奖励10万元。
本政策由县农房办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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