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哪些财产或权利不能入股?
2021-01-19 17:15:1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976
所谓入股,指的是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股东们入股成立的公司也叫做股份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入股,也可以以实物入股,有的人想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却不知道是否合法。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哪些财产或权利不能入股?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哪些财产或权利不能入股?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入股,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劳务: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2、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供人使用的一种媒介。
3、自然人姓名: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是每个人特定的名称符号。
4、商誉: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
5、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总结: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合法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并且参考《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入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