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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屯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2021-01-15 15:04:57来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01

各镇党委、政府,昱东、昱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屯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镇、昱东、昱中街道结合实际,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做好《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2019年9月6日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屯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年月日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本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黄山市屯溪区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地址: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股东以其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二章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及股东资格

第七条本社集体资产经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并经年月日股东代表大会确认本社资产总额万元;净资产总额万元,其中资本万元,集体土地总面积亩,其中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亩。

第八条本社股权设置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总股数为共股,每股股价值元,涉及股东人数 人。

第九条股东资格。

(按股改时由各村(居)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内容填写)

第三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一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本社股权实行“确股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生不增、死不减”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东因死亡等原因缺员的,由家庭申请,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由其家庭中的直系亲属一对一补员,补员后,享受股东待遇。也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股权。

第十五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利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第十六条股权流转。允许股东在本社内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转让交易。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赠与的权利。

1.董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运行情况,也可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股权转让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转让。

3.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股权转让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股权持有人和股权受让人双方书面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公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

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要时可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3.区、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转让申请、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交易手续,并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本章程基本股东为个。具体股本结构及股东姓名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九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的本社(基本)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股东不得违反章程侵害其他股东经济权益,不得干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工作秩序,不得违反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规定侵害他人选举权。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参照村民代表推荐程序),人数确定为人。股东代表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社董事会由3—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同级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负责本社财务审批。

第二十七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等人员,不能确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出资的方案;

8.拟定本社解散及清算的方案;

9.选举和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10.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总经理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任期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原则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每逢村(居)两委换届结束后,不再担任书记、主任及村(居)两委成员的不得再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非本社的基本股东不得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转让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转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转让人收取承包(租、转让)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公益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社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本社严格执行《屯溪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同时结合本社实际,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按月(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九条本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后,由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结合目标考核等情况,批复后执行。

第五十条本社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当年经营性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以提取增收部分的10%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奖励(该奖励不计入全年报酬总额,但人均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扣除当年的绩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

本社集体土地征用时由集体经济组织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本社集体资产处置等净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东分配(不得超过10%),剩余部分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五十二条收益分配。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村委会、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应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股东的福利性支出。当年净收益分配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不低于10%、公益金不低于10%、村级组织履职公益经费不低于10%;

2.股东红利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不超过70%;

3.原村委会制度继续执行,但应从股东红利分配中扣除。

4.本社当年净收益不足5万元时,不予分红,其收益自动转入下年,作为发展资金,继续运营。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年月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现行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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