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办法》(2015年)印发!
2020-12-02 11:11:57来源:左权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92
2015年12月14日,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办法》(左政办〔2015〕58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生产设施设备及建筑物使用权等农村资产资源的权益。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
(六)农村林权流转、再流转;
(七)农业水利设施、建筑物使用权流转;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
(十)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农村产权再流转间隔不得低于3年,流转宜林荒山的,受让方应当在流转3年内对林地进行治理,否则不得再流转。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包括再次流转),且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须在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进行流转交易,并办理相关流转手续。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流转、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产权流转交易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转出(或转入)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未依法取得农村产权证的;
(二)农村产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三)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和机动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五)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六)依法应经而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七)法律规定其它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转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权属证明、有效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三)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经营权证,转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须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原发包方同意流转证明书;
(四)需要评估、竞价的,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对流转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承办部门窗口,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现场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签署《委托交易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二)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转价款尽量以实物计价为主,确保流转价款与市场、物价的涨跌相适应,保护流转双方利益。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递交下列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结合转让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招投标方式流转的,应当按照晋中市《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资产、资源处置公开竞价制度》及左权县《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和资产、资源处置公开竞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进行流转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工本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进行产权交易鉴证。涉及权属变更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采取权属入股合作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将权属评估作价资产量化之外,流转交易程序相同。
第三章 产权抵押融资
第二十一条 可用于融资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荒”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生产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生产产品及预期收益等。
第二十二条 贷款范围、对象、用途、期限、额度、利率、担保费用等条件仍按照《左权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左办发〔2014〕1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左权县信用联社、左权县华丰村镇银行、左权县邮储银行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经贷款人同意,确定由左权县晋信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仅为产权拥有者设定抵押。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他项权证)。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产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知识产权证》;
(二)其他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三)取得权属证书合同;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权属证书或取得权属证书不合法的;
(三)抵押物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产权已毁损、灭失或产权不清晰、权证重叠的;
(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的;
(六)国家及重点公益林;
(七)受其他形式、条件限制的。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数量、价值、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左权县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开户证、代表人身份证);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协议;
(四)抵押权人、担保人、贷款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初审表);
(五)抵押物权属证书、证明;
(六)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经审查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情况介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县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人员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办理抵押权登记。经评估、评审进行抵押权登记,同时向贷款人、担保人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书(即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产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左权县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开户证、代表人身份证);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变更的书面资料;
(五)抵押权人、担保人、贷款人同意变更证明;
(六)抵押物权属证书、证明;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担保业务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贷款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各涉及单位要制定出台具体操作流程或细则,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一)妥善处置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再流转,用所得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多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二)完善保险机制。
金融部门可通过推行保险制度等途径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立。
第四十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产权抵押中提出异议的;
(六)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承办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所)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左权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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