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0-11-11 11:20:56来源:滦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55
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滦政办〔2016〕12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个人产权出让、互换、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可以在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
第五条 县农交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村民多余、闲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交易产品指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其他适宜在县农交中心开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第六条 县农牧局、县供销社、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鼓励、引导农村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单向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申请书及委托书;
(二)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四)相关机构准予产权出让的有效证明,有权批准机构要区别前置审批、设定抵押、使用权再流转、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等不同情形出具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六)县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县农交中心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流转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县农交中心在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让方可提交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为10个工作日;材料不全的,由出让方补齐材料,县农交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县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期满后,县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县农交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申请书》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县农交中心按照《出让申请书》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出让。
第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由县农交中心主持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流转交易多余、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县政府指定县农交中心为滦平县农村产权的抵押登记机构,具有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均可抵押登记。农村产权抵押业务,按照《滦平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司法或仲裁等相关机构书面通知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五)县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县农交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经过协调处理,中止情形消失的,县农交中心继续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县农交中心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暂时不收费,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县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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