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保护最新规定
2024-04-16 10:38:3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07
近日,山西省下发通知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山西省耕地保护最新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落实日常巡查责任。
第十三条 本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组织开垦、土地整治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恢复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统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鼓励开展盐碱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理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垦耕地:
(一)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草原、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内;
(二)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内;
(三)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十五度以上坡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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