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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关于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0-07-28 11:06:44来源:中国九江网阅读量:108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5〕14号)要求,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和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测量已全部完成,权属调查基本完成。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该项工作任务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整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为确保完成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九江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摄图网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该项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前提;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是推进不动产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

二、完善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全覆盖。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完成地籍调查,正在进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整理、确权登记。要强化质量意识,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必须准确无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的,要组织技术力量按有关数据库建设规范标准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在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数据库成果共享机制。

三、统筹安排,着力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制订计划,明确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家、省的部署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要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在前期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工作基础上,制定补充工作方案,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全面开展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加快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公开透明,把握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确权发证工作。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依法调处权属争议,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依法登记的工作原则,在权籍调查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健全房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三)掌握规程,准确确权。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并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立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四、强化保障,顺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在原已成立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领导力量,其下设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担当,规划、建设、房产、林业、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抓好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经费和技术单位。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指导价格为参考依据,尽快编制好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及时报政府审批;要抓紧落实农村房屋调查测量的技术服务单位,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全面铺开农村房屋调查测量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地籍调查成果,建立成果数据库,完成确权登记任务。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协调和调度,继续实行定期调度和督办、“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法规政策,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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