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0-07-21 11:20:02来源:北京延庆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北京市全面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农村经济重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根据《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加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农研〔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加,交易行为日益活跃,交易半径日趋扩大,但仍然存在着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活动不公开、交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县各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因此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是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内容和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推进我县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实际需要;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组建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延庆办事处
为了促进我县农村要素市场建设、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延庆办事处。办事处将为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发展,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它投融资配套服务,实现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的工作目标是: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施行为,培育和发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等要素市场,促进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保障农民经济权益。
(二)范围
延庆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列产权交易行为应当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延庆办事处进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林地、水面、四荒地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权及其实物资产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涉农知识产权等。
4.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重大事项的招投标等。
5.其他资产。
另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和股权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延庆办事处进行交易。
(三)原则
1.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不得违背现有政策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必须符合民主和公开的原则,重要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事项应该经过“六议两公开”(“六议”即提出动议、“两委”合议、社员广议、民主复议、上报审议、形成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
3.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应当接受所在行政辖区政府农经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得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
4.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该符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农民利益。
(四)程序
1.发生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之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民主管理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产权上市交易决议。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上要求形成产权交易决议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延庆办事处,办事处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由办事处对交易业务申请内容和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上传至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并报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2)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制度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征集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并对交易受让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查。
(3)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4)农村资产资源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出售、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
(5)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五)要求
1.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产权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其产权交易,应当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期满后进行。确需提前出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的终止手续,并处理未了事项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2.被出让的农村集体产权中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股权等内容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被出让的农村集体产权,在出让前应当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并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同意。
4.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并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也可以直接向从事交易的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但在同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5.出让方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按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6.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
7.农村集体资产的其它交易和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定主管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县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此项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乡镇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加强管理服务
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等工作。通过网络、报纸、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和信息。
(三)开展监督检查
组织、农业、财政、监察、国土、农经、园林绿化等县、乡镇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并纳入乡镇年底考核之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畅通举报渠道,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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