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安徽怀远县双桥集镇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标准:补贴多少钱?
2023-01-06 14:02:2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61
近日,安徽怀远县双桥集镇政府下达2023年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标准,补贴多少钱?
一、怀远县双桥集镇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一)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县财政、民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分担,给予全额救助,其分担比例为:县财政承担12.5%,县民政承担50%,乡镇承担12.5%,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5%。
2.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对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给予90%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按患重特大病种和一般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对城乡低保对象因患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1万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镇低保“三无人员”)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即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的,救助比例及累计封顶线参照其住院政策执行。
2.对城乡低保对象患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其他常见一般病种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25%的救助,1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3.对城乡低保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3万元救助;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按患重特大病种和一般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因患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20%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针对以上重点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即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的,救助比例及累计封顶线参照其住院政策执行。
2.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耐多药肺结核、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晚期血吸虫病、矽肺病以及其它常见一般病种等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15%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3.对其他患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10%救助,3万元以上的给予1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4.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及相关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重特大病应急救助。经医疗机构和新农合或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病患者,因无力看病或无力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及其它特殊困难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应急周转金”给予一次性重点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医前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无力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1000元的医前救助。
(六)医中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无力继续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医中救助,凭本人申请、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或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根据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七)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新农合或医保,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八)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消医疗起付线;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起付基础线设为1000元。
(一)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县财政、民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分担,给予全额救助,其分担比例为:县财政承担12.5%,县民政承担50%,乡镇承担12.5%,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5%。
2.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对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给予90%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按患重特大病种和一般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对城乡低保对象因患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1万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镇低保“三无人员”)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即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的,救助比例及累计封顶线参照其住院政策执行。
2.对城乡低保对象患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其他常见一般病种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25%的救助,1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3.对城乡低保对象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3万元救助;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按患重特大病种和一般病种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因患恶性肿瘤、艾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给予重点救助。救助比例为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20%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4000元;
针对以上重点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慢性重特大疾病(即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疗、透析的,救助比例及累计封顶线参照其住院政策执行。
2.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患耐多药肺结核、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晚期血吸虫病、矽肺病以及其它常见一般病种等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15%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3.对其他患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或医保统筹范围内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10%救助,3万元以上的给予15%救助,当年累计救助总额封顶线为3000元。
4.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及相关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重特大病应急救助。经医疗机构和新农合或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病患者,因无力看病或无力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及其它特殊困难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应急周转金”给予一次性重点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医前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无力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申请、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1000元的医前救助。
(六)医中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无力继续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医中救助,凭本人申请、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或病历证明、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根据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已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七)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新农合或医保,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八)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消医疗起付线;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起付基础线设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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