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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办?看看这篇法律法规怎么说

2020-05-26 15:30:5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580

在农村土地纠纷时常发生,多为边邻四至争议引起,也是转包代耕的双方纠纷争议之事,轻者邻里不和,重者矛盾激化并形成重大案件必需加以重视并且及时解决,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处理呢?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处理?

按照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本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则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作为依据,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并且要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能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该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

并且需要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之后再进行调查与调解,但是如果能够调解达成协议的,则需要为其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如果没有成功以及没有达成协议的,则需要及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如果是因为破产、兼并等其他情形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极个别情况下,才能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作为公司出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绝对禁止作为公司出资的。《公司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该土地使用权仅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去从国家的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具体可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作为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排除在外。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评估作价有规定的话,则需要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必须禁止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双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没有彻底解决的时候,土地管理部门是可以指定临时单位使用或者保护土地的,直到土地纠纷解决之后,再按照协商的协议来判定土地究竟如何使用。所以,如果在你们身边出现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的话,就可以这样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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