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2-29 16:53:27来源:伍家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31
2019-01-01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伍家岗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伍家岗区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伍家岗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全文如下: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伍家岗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促进伍家岗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奋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者以及安置辖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奖励。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创业、就业奖励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伍家岗区建区后被征地;
(二)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含园地、鱼塘)。
以上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或招用的人员以及政府购买的服务型岗位人员。
第二章奖励认定及申报
第四条对年满16周岁的本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创业(本办法实施后仍在正常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门店且持续经营达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
(一)被征地农民取得个体经营等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取得企业法人经营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创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伍家岗区被征地农民创业奖励申请书;
(二)申请人创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对本区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后仍然在岗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达12个月及以上,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一)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或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对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伍家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四)在宜昌市外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缴纳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的凭证。
第八条对用人单位安置本区被征地农民就业达5人及以上(本办法实施后所招用人员仍然在岗),且与之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的,每安置一名本区被征地农民奖励2000元。
第九条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报材料:
(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申请书;
(二)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条每年的10月31日前,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奖励的个人,向本人户籍所在村提出奖励申请,各村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复审;申报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直接向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复核通过后,报区人社局审核无误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按前述标准划拨50%的资金至伍家乡政府,由伍家乡政府补足乡配套奖励资金后发放。
当年未提出奖励申请的用人单位或被征地农民,可在下一年度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乡财政同比例配套。
第十二条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奖励政策和创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奖励政策或创业奖励政策。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就业奖励政策,不得重复多次享受。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