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喀则拉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10-14 10:57:20来源:拉孜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74
2020年11月18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拉孜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区党委和市委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村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收和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西藏自治区合作社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鼓励、支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我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吴英杰书记提出的“就近、就便、不离乡不离土、能干会干,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让贫困群众不离家、不离土就能融入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市委“6677”总体工作思路为统领,聚焦县域“12341”发展思路,坚持因地制宜,挖掘本地优势资源,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不断规范和发展现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和提高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引导合作社发展模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利益联结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经营运行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内部管理由粗放型向规范型、作用发挥由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提升。
二、基本原则
农牧民专业合作组建应坚持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实行成员入社资源、退社自由,充分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好行政指导帮扶作用,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社,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发展质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入社成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共同发展为目标,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新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抱团取暖,共闯市场。
三、围绕产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紧紧围绕畜牧、种养、民族手工业、文化旅游、劳务输出、生态环保等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以货币、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入股,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全县98个行政村结合现有资源优势至少组建不低于98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劳务输出合作社、生态环保合作社每个村至少各组建1个。
四、确定发展重点类型
(一)组建生态环保专业合作社。以生态岗位为统领,引导各村村民以草场、牲畜、现金等方式入股成立生态环保合作社,以单位组建、村社联建等形式,争取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应建必建,合作社可承揽一定规模的造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全县范围内有关生态保护和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坚持以生态保护补偿为依托,为当地闲置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争取把更多有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变成生态保护人员,激发各种经营主体和产业要素活力,全面推动扶贫产业发展,从而实现增加贫困群众的工资性收入。
(二)组建劳务输出专业合作社。引导各村大力挖掘本地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能人带动作用,利用当地现有的建筑施工队等优势资源,按照能人带头或者以乡镇、村为基础,建立劳务输出组织,积极推进劳务组织组建工作,带动当地农牧民群众就近就业或向外地输出,逐步实现农牧民增收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保障农牧民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三)组建“两羊两牛”专业合作社。立足拉孜农牧资源优势,在确保生态良好的基础上,深度挖掘区域资源潜力,坚持“种业基地化、种养规模化、生产技术标准化、产品转化工业化、产业布局区域化、科技服务系统化”,重点在规模、集约、标准上下功夫,形成“优势互补、区位发展、规模集约、适度经营”的发展格局,促使农牧业转型升级,效率、质量不断提高,黄牛改良基础不断夯实。立足资源禀赋,以百亚成农贸有限公司市场为导向,加快“两羊两牛”工作推进,面向市场,促进肉、奶产品开发,切实把黄牛优良品种的推广规模做大、品牌做强,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四)组建生产性专业合作社。利用资源禀赋,具有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的村,可引导农户以产品、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组建生产性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组建服务性专业合作社。围绕规模经营,具有劳动力和物资装备优势的村,可引导农户以劳动力、生产技术、作业农机具等入股组建服务性专业合作社,通过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种子包衣、机耕、机播、机收、销售以及产品深加工等全程社会化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六)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充分利用土地确权颁证成果,在以畜牧业、树苗培育等为主导产业的村,可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村集体可采取“预流转”集中土地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采取引进业主、再入股经营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流程
(一)筹备发起。成员共同研究确定合作社社名、业务范围、出资方式、经营场地等。发起人数至少为5人,成员身份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其中农牧民应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自主从外网申请名称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并填写《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员等相关信息。
(三)拟定章程。成员按照自身情况拟定本社章程,形成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合作社章程应包括: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法定内容。
(四)召开设立大会。召集全体设立人参加设立大会;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确认;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并形成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的大会纪要。
(五)办理注册备案。设立大会召开后,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登记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成员名单,合作社章程,任职文件,住所(经营场地)证明、身份证明及乡村证明等法定文件。已进行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持市场监管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
六、建立健全制度
(一)制定“三会”制度。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制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三会”职能职责、运行方式。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利益分配等活动正常运行的监督机构。
(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重点明确合作社开展会计核算制度依据,明确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明确重大经济活动审批、财务报账的规范程序,明确财务票据等档案的规范管理要求。合作社开支不能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大额开支须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合作社票据不能“白条”入账,签定的协议、合同以及发票等重要票据须建立规范档案以备查询。
(三)制定社务公开制度。重点明确社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社务公开范围应包括本社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财务计划、涉及本社社员利益事项等,社务公开每年至少四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财务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要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监事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相应处理。
(四)制定利益分配制度。要严格按照合作社制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红,重点明确利益分配的形式、时间以及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等。利益分配形式可采取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进行;可分配盈余不分配的,可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转入第二年用于扩大再生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要股份量化到合作社全体成员。
七、支持重点
(一)加大财政扶持。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同时,县级财政逐步加大合作社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局及时制定扶持壮大合作社发展办法,通过统筹涉农资金、年初预算安排等方式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解决合作社取得经济效益之前的前期资金短缺问题。(如基础建设、头年保险费用等)并执行“以奖代补”制度。做好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对制度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完备、财务管理健全、操作性强、产业潜力突出、经营效益好,年实现纯收入3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分级分类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助力合作社做大做强。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知名商标的品牌给予奖励。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优先扶持规范化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折股给全体社员。用活产业扶贫资金,合作社可以以资产折资量化的形式,按1:1的投资比例(国家和合作社各50%)建设实施扶贫项目。
(二)实行项目倾斜。国家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合作社申报农牧业产业化项目、高标准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人工种草、苗圃、休闲农业和旅游观光等项目给予倾斜。
(三)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利用中央赋予西藏的各项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积极创新和拓宽适合合作社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举措,多渠道保障合作社多形式的信贷资金需求。要紧紧围绕全县合作社目录清单,符合条件全部纳入银行信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高、发展前景好的专业合作社优先对接、优先受理,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简化贷款手续,最大效率保障专业合作社信贷资金需求。要大力支持、参与全县农牧区融资担保机制建设工作,创新抵押(质押)贷款产品,不断优化合作社融资担保环境。对符合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合作社执行和落实好扶贫贴息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参与扶贫项目的专业合作社通过申请扶贫贴息贷款获得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四)加大保险支持。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规范中央、自治区、市、县相关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政策,在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加大对合作社政策倾斜力度。提升保险机构适应合作社风险保障需求,修订完善日喀则市保险助推产业管理办法,对合作社给予优先和倾斜相关优惠政策,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提出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税务部门要为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
(六)强化人才科技支撑。根据《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厅发〔2012〕58号)要求,选取就业效益好、师资雄厚、场地达标、管理规范,可开展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技能培训工种的专业合作社作为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为当地农牧民就近就地学习技能、增加收入创造条件。加大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和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大学生(中职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妇女、农牧民等人群创业(返乡创业),积极营造创业环境。对到合作社工作的大学生,人社部门要为其提供保管学籍档案、帮助缴纳社会保险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合作社进行对接,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引导支持“三区”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发展,鼓励农牧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社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积极鼓励引导龙头企业、致富能手领办合作社。
(七)支持一体化发展。扶持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支持合作社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加强与日喀则市百亚成等龙头企业对接的同时对接辖区超市、学校、寺庙、社区等销售部门,建立直供直销店,减少农畜产品流通环节,把更多的利润留给农牧民。组织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进行对接,构建合作社、加工企业与成员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拉孜县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项组(牛羊养殖合作社、种植业合作社、劳务输出合作社、农业机械合作社、生态环保合作社),五个专项组分管副县长牵头,农业农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林业草原局、扶贫开发等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总体部署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计划组织、基础建设和任务考核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立专班负责具体工作,把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从组织建设、生产经营、市场营销、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撑与保障,全力推动合作社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支持重点,明确各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实落地。组织部门主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强化合作社组织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成员备案、年度报告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金融部门主要负责规范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开展信用评定等工作。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林草、商务、交通运输、扶贫办、自然资源、供电公司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为合作社服务的相关工作。
(三)集中开展整治。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动态监管、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对“空壳社”、骗取套取国家资金项目的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各专项组牵头,各行业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空壳社”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制定规范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对象、整治任务、整治时间和整治措施,对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全县合作社进行集中整治。凡是未达到《合作社法》规定要求的合作社坚决予以撤销,严厉打击利用合作社名义套取骗取国家资金行为,建立套牌空壳合作社数据库并逐步清退。
(四)强化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村务公开栏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常态化、持续性宣传,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工作实施的全阶段、全过程。县、各乡(镇)、村要召开工作布置会,充分发动县、乡(镇)和驻村工作队深入基层和农牧户进行宣传,为实施组建规范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拉孜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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