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政办〔2020〕2号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9-03 09:48:36来源:鹤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区政府各部门:
《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2月15日
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鹤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现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9.《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1.《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22.《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
23.《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城市建成区。
2.河流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辖区洹河、羑河、汤河、金线河、新庄河河道两岸50米内。
3.水库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贾吕寨水库、东头水库、赵荒水库、韩林涧水库、杨邑水库、龙宫水库周边50米内。
4.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姬家山产业园区5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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