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市高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2021-06-17 10:32:45来源: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994
为切实维护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以户籍为基础,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注重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成员资格界定时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合法收养和非法收养的人员),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3.与本经济组织成员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将户口迁入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4.已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上学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服兵役人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服刑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丧失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需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投票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还未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合法收养和非法收养的人员);
2.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农转非”后又“非转农”的回村居民及其子女;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可以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丧失
1.死亡或户口注销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认定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况,由各镇(街道)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四、认定流程
(一)资格初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各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在镇(街道)、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各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确定成员资格界定日和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签字确认,三榜公示。
(二)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初步成员名册。各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镇(街道)、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2.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成员名册。各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公示期不少于5天。
3.第三榜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公示后,形成最终名册,在村居公开栏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确定成员
1.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召开各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结果,并签字确认,报镇(街道)产权办备案。
2.存档备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梳理存档,报镇(街道)备案(存档备案材料还应包括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等复印件)。
本意见仅供各镇(街道)参考。各镇(街道)、经联社、经济社可在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调整修改,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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