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市武侯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印发
2021-06-04 10:26:41来源:武侯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743
2021年3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武侯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成武府办函〔2021〕9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成都市武侯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经营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涉农区域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具有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性质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经营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财政投入实施的涉农区域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强制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所有权,承担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分账管理,并支持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参与社区建设。
第七条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道路、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兴办企业形成的资产及其资产增值,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 除国家征收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 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相关规定,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社区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民主讨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成员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并将成员名册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成员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核定,并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产生其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包含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组织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四)股权设置;
(五)资产情况;
(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七)资产经营和管理;
(八)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九)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拟订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监督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和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活动中,有下列事项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或将集体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购置、新建、处置固定资产或大额资产;
(七)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对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形成年度清产核资结果报表。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以入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改变资产权属的;
(三)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资产权属的;
(四)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产的;
(五)进行资产抵押、担保的;
(六)因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处置集体资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评估结果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资产评估结果应报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向其成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
(二)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相关会计报表,定期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集体资产情况,并将年度清产核资结果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遇重大资产变动的,应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包括:直接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入股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二十九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非直接经营的集体资产,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经营项目并拟定经营方案;
(二)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营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将经营方案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公开组织实施经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的名称、期限、起止时间、用途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
(四)折旧费和承包费或租金的数额及缴纳方式;
(五)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八)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付的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采取发包、出租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的,除依法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发包的,其他集体资产均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报告和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进行处置:
(一)所有的集体土地已全部被征收;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处置要求,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集体资产处置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存在特殊情况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
(一)坚持尊重民意,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程序应当包括: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受益人确认;制定处置方案;有序实施资产处置;整理资料并归档保存;登记备案。
(一)建立工作小组
开展集体资产处置前,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规范、协调处置工作。工作小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资产受益人确认办法、资产处置方案等重要文件,负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成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张榜公示。
(二)制定实施方案
由工作小组负责,在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拟制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集体资产处置方式、重点工作推进计划等。实施方案报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或遗留资金、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次张榜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清产核资结果通过后,应以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登记时点对集体资金、资产进行锁定,锁定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告。清产核资结果报告应报送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机构的确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产权界定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原市农委、市社治委等11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的指导意见》(成农联发〔2018〕11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
集体资产的评估须委托有资产评估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张榜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应报送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三方机构的确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确定资产受益人
资产受益人应当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资产受益人名单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次张榜公示。
资产受益人最终确认名单应报送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制定处置方案
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初稿。处置方案应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基本情况、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受益人名单及分配比例等,处置方案报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处置方案经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进行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组织实施;审议未通过或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会议审议。
处置方案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应报送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
(一)将集体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给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制企业,完成集体资产的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新建企业进行管理。
(二)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旧村改造全面完成、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的,可将集体资产以货币形式兑现并一次性分配到资产受益人个人。
采用方式(二)处置集体资产的,原则上应于处置方案确认后1年期内完成资产兑现,并一次性分配到资产受益人个人。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产处置期间,为防止资产流失,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及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施共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体资产处置完毕后,解散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注销登记,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在处置完成后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保存。
第七章 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涉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辖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情况进行集中审计。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集中审计中,发现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管理疏漏的,可以发出风险预警或整改通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向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计、检查结果和审计、检查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长、经理、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成员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实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请求,指导开展调查核实,并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答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
(四)未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审计、清产核资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武侯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如有不同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成都市武侯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成武府办发〔2015〕65号),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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