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1-06-03 17:58:56来源: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19〕3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增点扩面提质升级(2018-2020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良政办〔2018〕38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本城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以加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园区”)是指由各镇(街道)申报,经城区人民政府筛选同意建设的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示范区奖补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标准化种植养殖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建设农业示范园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分类奖补、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日常事务由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六条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要求:
(一)管理部门明确和经营主体清晰。示范园区要有明确的管理协调机构,经济社会秩序良好,组织协调有效。经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权责清晰、制度健全、机制灵活、运行顺畅,与当地农户保持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主导产业突出和适度规模经营。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链延伸,关联产业集聚,拓展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等功能。示范区产业化水平高,主导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各级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面积必须要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标准。
(三)示范园区要有经营主体。每个示范园区至少有1家企业入驻,至少成立1个合作组织联结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成效明显。
(四)制定有建设方案和建设规划。示范园区经营主体要编制有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符合经营组织化、装备设施化、生产标准化、要素集成化、特色产业化的要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乡村建设相融合。
(五)基础设施完善和生产服务配套。农业示范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农业示范园区所需用地、排污、卫生、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立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追溯制度。
(七)土地权属清晰。示范园区土地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建设配套附属设施的必须办理有设施农用地手续,不存在盲目圈地、滥占耕地以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强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章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使用方向:
(一)重点向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新型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产品加工;拓展农业功能、传承农耕文化,发展体闲农业等新型业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农业示范园区的经营主体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做优特色主导产业。
第九条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支持农业示范园区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建设、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集成熟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创建“三园一体”的升级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电商和农业信息化建设等与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
(一)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地点在贫困村的;
(二)农业示范园区使用贫困户3人以上作为固定工的,同时能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发展种植养殖园区主导产业的;
(三)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
(四)农业示范园区主导产业已获“三品一标”或“广西名牌产品”认证的。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安排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
(一)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按期支付土地租金、拖欠工人工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有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示范区配套附属设施,存在盲目圈地、滥占耕地以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
(三)已按以奖代补的方式获得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但未按时完成建设或未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建设的,不再安排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通过良庆区申报任何一项农业补助项目。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按第二章规定的建设要求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均可申报“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
(一)由示范区(园、点)管理组织填写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建设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提交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农业农村局),提请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南宁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二)考评合格的示范区(园、点),报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授予“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称号。
第五章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在确定列入示范园区建设点后即安排资金。以安排政府投资工程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建设资金。
(一)安排政府投资工程的,按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二)按以奖代补方式的,农业示范园区获得认定或完成建设后,由园区入驻企业向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支付申请,同时附上完成建设内容清单,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审计公司)以及城区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向城区人民政府请示支付给园区入驻企业。
第六章 示范园区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获得认定的农业示范园区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称号,并优先安排支农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称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称号:
(一)违法经营,违规用地,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的;
(五)不配合城区、镇(街道)工作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良庆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称号的示范园区,两年内不列入良庆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第七章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及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城区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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