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21-05-20 11:22:54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55
根据《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农局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兴宁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耕地地力保护体系,提高补贴效能,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农业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二、主要目标
力争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效保护耕地,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提高粮食补贴政策针对性、有效性,真正实现谁种粮,谁拿补贴。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补贴范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补贴给种植农户。
享受补贴的范围: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对于一年生草本的中草药、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
以下具体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经城区人民政府认定,长年(两年以上)抛荒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10.多年生或木本的植物:如香蕉、葡萄、百香果、火龙果、柑橘类、桑树、茶叶、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不予补贴。
11.当年被确认露天焚烧秸秆且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农户,被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的,取消该农户次年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格。
12.对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次年该农户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格。
(二)统一保护补贴依据与标准。根据《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农局发〔2021〕15号)文件要求,2021年应执行统一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原则上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我城区已基本完成土地确权面积,2021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数给予登记和补贴。对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职工补贴面积仍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以自治区下达的本城区资金总量和汇总统计核查补贴发放的面积为基数,进行测算确定,统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三)核计保护补贴面积。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数,减除剔除道路占用、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等与种粮无关的面积。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月23日—4月30日)。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根据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呈报城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各镇对补贴面积核查、汇总、录入、公示上报。(3月10日—5月31日)。
1.由各镇农业部门以村组为单位,将需要核减的面积、农户信息变更情况等通过农民补贴网导出相关的表格到村、户进行核查确认,核查表要有农户的签字按手印,村委盖章。
2.将变更确认的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将更新后的数据导出,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
3.公示表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有变更或者核减面积的要农户签字、村委盖章。调整后的面积有农户签字的则无需进行第二次公示。若农户不签字,可由村委盖章;若村委不愿意盖章,可向自然资源局收集土地征用证明,改林果业的采取拍照取证后,将扣减面积公示后上报),公示时变更情况并拍照留档备查。
4.公示无异议后,以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并将“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卸出一起上报给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补贴面积核查。(5月20日—6月20日)。汇总各镇上报的核查面积后,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会同城区财政局,并邀请城区自然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对补贴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镇政府重新核实、公示,并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改更新。
(四)城区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审。(6月5日—6月30日)。城区抽查结束后,各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和测算全城区补贴标准,并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城区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关于因按补贴标准发放会有少量结余或缺口,可微调补贴标准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避免产生缺口,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镇补贴面积批复。(6月5日—6月30日)。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城区财政局与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予以书面批复,同时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六)城区财政局向各镇财政所拨付补贴资金。(7月1日—7月31日)。在各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批复文件印发后,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财政所。各镇财政所收到补贴资金后,各镇财政所及时向镇农业部门提供资金到位的相关凭证,以便镇农业部门向本级政府拟发放资金的请示方案。
(七)到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7月1日—7月31日)。收到补贴面积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在每个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
(八)及时发放补贴资金。(8月1日—9月30日)。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镇财政所根据获资金发放标准及请示的批复办理相关的财务支付审批手续,通过农户的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在发放过程中,如遇到账户不符或者销户等情况,由镇财政所及时反馈给镇农业部门,由镇农业部门再次核实变更农户相关发放信息。在发放过程与发放结束后各镇财政所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表格或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城区财政局,由城区财政局统一汇总。
(九)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城区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各镇补贴资金发放结余情况,会同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前将本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书面总结报送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十)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做好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及总结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一并于2021年11月19日前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兴宁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立豪 副区长
副组长:张昌辉 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科斌 城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周华彤 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 岚 城区财政局副局长
梁润荫 城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衍林 三塘镇副镇长
杨除宏 五塘镇副镇长
陆建华 昆仑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兴宁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张昌辉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根据南农局发〔2021〕15号文件精神,职责分工如下:
1.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城区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城区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开展补贴工作抽查指导等工作。
2.城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局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信访等工作。
3.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负责数据采集录入、初审、落实公示制度、负责资金拨付到农户。各镇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平稳推进。各镇也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标语、会议、宣传册等方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四)加强审核,确保真实。严格按照补贴政策执行,加强审核复核工作,对上报面积出入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按照分户农户信息上报,不允许并户申报。上报表册必须经镇农技站、镇政府领导等审核签字后,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并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五)抓好落实,及时上报。2021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城区各责任部门、各镇务必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做好相关的工作。
(六)加强发放监管指导。各镇政府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认真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将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区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完善补贴档案管理。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的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城区和镇两级上报材料、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以村为基本单位、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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