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江永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21-04-22 10:42:09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4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对已纳入城镇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权籍调查完成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乡镇不动产登记窗口批量受理、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登簿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组负责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他要求: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
江永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如有湖南省、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湖南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