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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24-06-05 11:12:54来源:嘉鱼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9

2024年5月19日,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4〕5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9日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15〕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限额1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户拥有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服务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除按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农村住房所有权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农民住房财产权。是指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十二)农村生物资产。是指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是指对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文件、政策的解读和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纠纷调处等作出的咨询。

(十四)其他。农村2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六条  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农村产权交易的功能定位、交易范围、服务宗旨、运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成立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林业局、县水利湖泊局、县审计局、县政务数据局、县司法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金监支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监办”),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成立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部)(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业务办理,主要负责收集、受理、汇总并发布县域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开展交易咨询、产权查询,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以及整理、归档、上报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建立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价格库,及时报告对全县农村集体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建立镇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简称“镇交易站”)。各镇以本镇相关事业单位为依托,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成立交易站。负责使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上传、核对基础资料,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进场交易,发布本级需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及时报告对全县农村集体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

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负责搜集、上传土地流转信息,组织集体资源与资产进场交易,对优质地块信息进行包装和推介,协助土地投资方勘察地块,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和镇交易站(以下统称“交易机构”)实行“八统一”(统一交易环节、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执行省、市统一制定的各类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县农监办派员入驻县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或定期联合办公,负责政策咨询和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办理产权登记和变更,协助县交易中心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委托申请。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交易机构委托、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二)开展审查。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权属确认的转交县相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信息发布。产权出让或受让申请审核通过的,由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征集产权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发布时间为20天,挂牌时间为10天。

(四)交易签约。公告期满后,按照规定权限,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成功的,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五)出具证书。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镇交易站进行交易的,由镇交易站审核出具《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报县交易中心备案。

《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三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决议、审批文件;

(五)拟出让标的情况介绍,包括标的位置、利用现状、底价及作价依据、出让方式和用途;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产权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到相关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竟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七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交易机构出具的《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嘉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个人产权的出让须本人自愿,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提出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中止情形消失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继续交易。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四)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林业局、县水利湖泊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金监支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

(二)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低于底价的不得强制交易,可以撤回;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农村集体和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涉及政府应得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农监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监办负责解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鱼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4〕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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