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2024-04-19 10:34:5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30
留用地是指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广州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广州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可选择实物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3种方式兑现。
(二)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办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三)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兑现留用地而放弃实物留地和置换物业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4.面积小于5亩的留用地指标。
(四)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书面协议。
(六)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本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所属镇(街)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及差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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