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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最新!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01-11 10:48:0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78

12月15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最新,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加大力度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

近年来,我市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综合采用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耕地流转推动等措施,为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外在环境。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型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邮政物流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深度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办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农业技术推广、金融保险、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此外,《条例》鼓励耕地使用者将农业生产中部分或者全部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多样化服务模式满足耕地使用者的需求。

2、明确不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

2024年起,国家耕地占用政策将实行“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以当地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补充耕地和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条例》明确要统筹协调粮食生产与农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不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同时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制度方面,《条例》在优先盘活利用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在确保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经营者可合理规划设施设备利用空间,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率;并在协议到期后,可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不再使用的,则按照原地类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工作。

同时,《条例》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3、多种措施解决处置耕地撂荒问题

针对耕地撂荒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没有简单地采用强制手段,而是针对其复杂成因,综合采用补贴、奖励等政策杠杆、明确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的义务、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及临时占用耕地管理等多种措施予以解决处置。

《条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耕地利用促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撂荒耕地等行为予以约束,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行为可以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予以奖励。鼓励长期无力耕种或者因举家外迁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退出、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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