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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新规定有哪些?

2023-09-25 11:24:4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89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近日,《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印发,自2023年9月7日起实施。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新规定有哪些?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一)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临时办公生活用地,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主体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用地,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线路架设(敷设)作业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工程,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一)不得影响近期规划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占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水面、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以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不得占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二)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不可避让占用耕地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要求完善手续。

(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工程应满足《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相关要求,并取得省人民政府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四)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规定。

(五)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申请主要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主体项目立项依据;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五)土地权属人同意书;

(六)勘测定界报告材料;

(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八)县自然局初审意见;

(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十)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就是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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