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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新:需要哪些条件?

2022-11-23 15:12:0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44

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那柳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柳州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试点地区

鱼峰区、柳城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三个自治区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适用本办法。

2.入市主体和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四)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照交易程序及规则进行交易。

3.入市程序

符合入市条件的,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或其委托授权的入市实施主体根据入市条件要求组织申请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入市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等材料。

4.地价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按规定取得备案号,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民主决议(议事)程序确定起始价。

同时原则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设置底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或再转让价格,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5.收益分配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比例由先行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另行制定政策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或再转让方缴纳。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带来的柳州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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